《民法典》944条对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作出规定,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于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物业可以进行催告,甚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