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紧急情况下有关组织的临时照料义务。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如果因为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人可以照顾被监护人的,有关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如果父母没有来得及安排亲戚朋友照料小孩,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孩子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