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授信合同不等于借贷合同,因此未参与借贷的主体并不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某银行与李某、杨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某银行提供人民币200万元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60个月,从2012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2016年2月,某银行与李某单独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75万元,贷款期限为22个月,利率为年利率7.125%。签订上述合同后,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贷款,但李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起诉之日,李某尚欠银行本金1690636.35元,利息、罚息及复息287926.25元。为此,某银行以授信协议系李某、杨某共同签字,借款合同在授信期间内应视为共同签订为由,诉请李某、杨某共同返还上述借款。另查明,李某与杨某曾是夫妻关系,已于2015年5月6日离婚。
法院观点:授信合同不等同于借贷合同,授信合意不能取代借贷合意。仅有李某作为借款人签名的案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于杨某与李某离婚9个月后,某银行不能证明杨某就案涉本金数额为175万元的借款与李某有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就该笔借款与杨某达成了借贷合意。在《个人授信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借贷合同可由部分授信申请人签名,法律后果需由全部授信申请人承担的情况下,某银行要求杨某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认定仅签订授信协议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杨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借款人李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690636.35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并驳回了某银行对杨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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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授信但单独借贷还款,还款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Cindy2022-03-0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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