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接下来和大家简单谈谈几点~~

  ◆ 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 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批支付均可;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