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所谓的“三薪”。但是对于代驾人和车主来说,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车主是委托人,受托人是代驾公司,代驾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将其车辆驾驶至指定地点,代驾人根据其自身的技能,安全将车辆驾驶至目的地时,委托事项即终止。因此,代驾人和车主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就物权向车主主张“三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