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从交付时发生效力。汽车属于典型的动产,因此在汽车买卖关系中卖方将汽车交付给买方时,买方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汽车属于特殊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买家不能按约偿还银行车贷时,不能以自己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对抗银行行使抵押权。不登记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