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这样的警示标语,作为格式条款经常被订入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合同中。

但是,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亦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若商家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使用了不合格的锁具或者管理存在疏漏,其仍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