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1栋楼,13家业主、租户将住房改做商用经营起健身房、经贸公司、口腔护理店、工作室等。2017年10月8日小区物业公司对1栋业主、租户发出告知书。然而,各“住改商”业主未进行整改,一气之下,2位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13家“住改商”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1栋的商业经营活动,恢复其住宅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该批案件中,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1栋的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被告将其改为公司办公场地进行使用(或改为商业经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且被告在将房屋改为商业经营时并未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住改商”的情形,小区业主遇到“住改商”扰民的,可以向小区物业进行投诉。由物业出面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若依然无法解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