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9条将此前《物权法》第77条规定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中的“同意”修改为“一致同意”也就是业主改变住宅性质的行为必须得到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对就不能改变住宅性质。用自己的房子开面馆需要得到本栋楼业主和其他栋楼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否则无权用自己的房子开面馆。

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和在建筑区域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