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必要时以法律途径维权。
案件详情:杨某于2008年2月1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2年4月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某为财务部门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8800元/月。由于客户将合同款打错账户,公司在未厘清责任原因情况下,对杨某降职、降薪。杨某认为,公司对其降职、降薪无法律依据,拖欠、克扣工资奖金行为违法,遂于2020年2月1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时认定有误,没有按杨某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基数计算,而是按实发工资计算,且未将奖金计算在内,杨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案件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对杨某降职、降薪,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本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最终,杨某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自己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