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正月初八,不少人已经准备返程复工。拥挤的春运高峰让一些人选择搭“顺风车”

搭乘“顺风车”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三种情况:

①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③搭乘人免费搭乘,无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

好意施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