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如果一家公司拖欠我们公司多笔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最近这家公司支付了一笔钱给到我们公司,但是却未注明是清偿具体哪笔款项。如果打起官司,按照法律规定而言,如何认定还款顺序?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而在同种类的债务内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