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故而,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有协商、多数决、随机等多种方式,未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结果违法,还需要看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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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能否以未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为理由主张撤
Fern2022-02-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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