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故而作为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提起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