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而如在该借条上签名,但是未注明担保人身份且不存在其他推定您为担保人的情形下,作为签字人不承担保责任。

不过,即使法律这样规定,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为了防范伪造风险等,作为见证人最好其他方式,不要签名,或者在签名时备注填写情况说明、拍照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