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冬时节,很多家庭都会选择外出泡汤。不仅可以祛除体内寒气,还能缓解疲劳,有益身心健康。
不过泡汤虽好但也不是人人都能泡哦!
2021年1月30日晚,吴某与朋友们聚餐喝酒,酒后相约一起泡汤。结果,吴某不慎在洗浴区出口台阶附近摔倒受伤。吴某摔倒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询问,发现吴某酒气较重,且身上有明显水迹。随后,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了120,陪同吴某前往医院。
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因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吴某将该洗浴中心诉至法院。
吴某认为,洗浴中心场所内湿滑,导致自己摔倒受伤,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27万余元。
洗浴中心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系因吴某在饮酒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限度,洗浴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称其出浴时未注意到干身毛巾,因此未用毛巾干身。
再查明,该洗浴中心墙面设有温馨提示,告知酗酒者不宜就浴,在浴区出口旁边提供干身毛巾,浴区出口的台阶和地面上铺设干地巾,放置标识“小心地滑”的黄色警示牌,并在洗手间门口提供拖鞋,在楼道和楼梯上也标识“小心地滑”字样。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洗浴中心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会对人体活动能力和判断能力造成一定影响,明知该情况还选择在酒后外出洗浴,存在明显过错,故吴某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而判决由洗浴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90%的损失。
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作为成年人,自己本身更应当懂得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哦~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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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沐浴摔伤,洗浴中心要负责任吗?
Fern2022-02-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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