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具体情况。
实践中有一个案例:某公司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欺骗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虚报费用等)可能或者已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将员工予以解雇。
2017年2月17日,王某因报销出差费用,在报销系统中上传了公交车费74元、肯德基餐饮128元和路桥费10元的票据,同年3月4日又将该三张票据上传一次。2017年2月至6月期间,王某提交的差旅膳食票据中含有零食、酒水、月饼、杀虫剂等,已通过了层层审核。2017年10月17日,公司发现了上述重复报销和差旅膳食不合理问题,王某对此解释为:重复提交可能是手误;零食系因工作在途无法正常吃饭;酒水等系实际消费,因已超130元的报销额度,合理膳食部分未提交。同年11月13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王某进行合规调查,要求提交工作电脑,王某未予提交,多次以保护其个人利益为由进行沟通和申辩,仅提供了部分数据。同年12月22日,公司向工会送达了解除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函,理由为“在外自营与本公司具有商业竞争或者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同日,公司向王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比例原则,对劳动者作出处理的种类方式应与违规情形相适应。王某重复报销、报销费用超出合理膳食范围以及未按要求提交工作电脑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对此作出处理。但从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来看,重复报销的数额仅为212元,不合理膳食票据并未依规扣除而是已通过了层层审核,王某就提交电脑问题也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申辩,而《员工手册》对于立即解雇的条件是弄虚作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王某该违规行为不足以造成严重损害。教育、处分等方式在本案中并非不可适用,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比例原则。此外,公司通知工会的理由与实际事由不一致,实际上规避了工会的监督,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总结而言,从本案中,我们打工人可以学到的是: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背比例原则。劳动合同规定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的处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最严厉的处罚,在批评教育、处分等手段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时,应当采取这些合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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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违规报销差旅费,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Fern2022-02-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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