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10月25日,打工人高山流递交《辞职申请书》。30天法定通知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正常上班。高山流事后解释称,其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

然而在2019年1月2日,公司向高山流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通知载明:“您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的特殊性,限于2018年12月29日工作交接完毕,现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您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

高山流于2019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高山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2,000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在用人单位上诉后,二审判决认为: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看来,高山流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由于公司通过默认接受了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认为双方事实上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原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如果公司事后反悔,很可能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