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法证明赔偿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无效。
小王与小花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小王多次向小花不定额转账,并负担小花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大额消费,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手。2019年11月,双方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因小花单方面悔婚,小花自愿承担双方恋爱及订婚期间相关花费共计20万元。由于小花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经小王多次催讨后仍不履行。小王便将小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花按照协议赔偿20万元及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一份协议,但该协议是在被小花撕毁后,由小王重新粘贴而成的,无法证实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同时,小王和小花恋爱期间的花费并没有用于支付订立婚约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小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法院则认为,被撕毁后粘贴而成的协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小王提供的其与小花的通话记录也不足以证明是小花对此前被撕毁协议效力的确认,协议所涉费用绝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应当视为消费性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