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用人单位需对外承担责任。
2019年5月4日,驾驶员甲在驾驶车主丙的浙A号牌号货车执行工作任务时,车辆行至杭州市某路口,与行人乙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驾驶员甲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注意道路情况,未做到安全驾驶,且未做到让行人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驾驶员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乙不负事故责任。浙A号牌车辆的所有人丙向车辆保险方丁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行人乙住院治疗19天。司法鉴定所受行人乙委托鉴定,于2020年6月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行人乙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6个月,营养期限60日。2020年9月6日,行人乙向法院提出向驾驶员甲、车主丙、车辆保险方丁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9989.81元的赔偿金。
经法院立案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判决为:被告车辆保险方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乙9253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乙3109.81元,驳回原告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驾驶员甲作为车主丙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行人乙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车主丙承担侵权责任。车主丙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驾驶员甲追偿。该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受伤,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方丁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乙92530元;余下3109.81元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方丁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机动车保险不足部分。驾驶员甲作为侵权人,按车主丙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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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发生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担责吗?
Cindy2022-02-2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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