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货款用途和夫妻相处时间,该货款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件概况: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争议焦点:
其中货款4万余元是否为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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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两个月,婚后产生的货款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Cindy2022-02-2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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