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区别情形。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财物属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财物,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分手后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对金额较大已明显超过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应进一步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赠与时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审查是否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赠与包含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考虑到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则可以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