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且原单位同意职工自谋生路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在职职工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对于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进行缴纳,职工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