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撞不是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应该按照滑雪为当事人自甘风险的行为加以认定。
案例概况:姚某、屈某带着家人在野外滑雪,将乘坐在雪圈上的侄子和女儿从200米左右的高坡上向下推,在下滑过程中撞到了同在此处滑雪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造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5270.52元。随后,经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无果,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姚某、屈某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未举证证明屈某、姚某存在故意致使李某受伤的行为,也未提供两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滑雪运动是一项有风险的文体项目,具有一定的技巧性、风险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选择滑雪的地点属于无组织者、无管理者的郊外,不属于正规滑雪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在人员密集且无人管理的郊外用简易雪圈滑雪存在高度风险,其仍然愿意执意滑雪,属自甘风险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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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滑雪相撞受伤,需要损害赔偿吗?
Cindy2022-02-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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