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而言,老王是借款人,张三和李四是老王的两位担保人,小钱是债权人。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履行债务时,张三即承担保证责任,故张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小钱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李四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四才承担保证责任,故李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小钱应先以债务人老王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债务人老王和一般保证人李四,但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