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可以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如夫妻双方自愿通过民事协议的形式,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是将忠实义务赋予法律强制力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因此,只要在忠诚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以协议的方式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比如不得再婚、不得探视小孩等),应该被认定为有效。而有关赔偿数额、方式及标准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离婚时过错方赔偿的预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