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近在写民刑交叉方向的论文,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又赶上昨天最高法发布了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趁着热点顺便小分享一下~

吴国军案是2015年最高院公布的公报案例之一。简要来说,就是原告吴国军借给了被告陈晓富200万元,而在几个月后,陈晓富因涉嫌合同诈骗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该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涉案合同的效力性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借款合同的订立,触犯了刑法,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因此需要考虑的是,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一般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而“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要有两种情形:

1、违反管理性规定。违反管理性规定对合同效力无影响。举个例子,比如法律规定抽奖的中奖金额不能超过5万,但是商家设置了5万元的抽奖活动,你中奖了,此时商家就不可以以抽奖金额设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拒绝给付中奖款额。因为这种情况下,只要对商家予以行政处罚,就能达到法律规制目的,没有必要再打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2、例外性地承认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这项考虑出于,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不应当承受一方违法的后果,例如一家经营水果的商店出售种子,农户购买了该种子,该商店违法经营种子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出于保护农户的目的,不宜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其实,吴国军案的情形和上述第2种情形非常相似。如果以涉罪为由直接否认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作为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自然无效,那么吴国军作为受害人,即丧失了担保利益,这无疑是一次双重打击。虽然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刑罚本身的目的除了惩罚和预防外,还需要考虑受害者的利益,如果完全漠视受害人的利益,那么刑罚的功能实现必定是大打折扣。

因此,本案的初审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有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二审也肯定了一审的观点。最高院将该案选入公报案例,也传递出了这样一个态度:涉罪合同未必当然无效,这也为不慎卷入了非吸案件的受害人提供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