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

法庭上,就赠与钱款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本律师认为,在夫妻财产方面。通常情况下,对于日常生活所花费的钱款,《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代理另一方实决定,无需另一方同意,这个行为对双方都有效。

这在法律理论上也叫“家事代理权”。比如丈夫买了一辆车(正常价值车款,非奢侈品豪车)做家里的交通工具,妻子不能跳出来说“这个事情没经过我同意”,所以无效。

但是本案的情况很特殊,丈夫生前将345万这么大额的款项,因其对前女友的愧疚,而赠与前女友,显然是超过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权”范围的。所以未经过妻子同意的这一半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撤销赠与金额的一半也是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