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还要继续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如果楼房烂尾,或者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购房者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般法院予以支持,判定由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当然,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是,银行可能会在贷款合同里规定“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等类似条款。

对此,广大购房者们也不要慌!一般而言,此类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果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的,该条款对购房者就是不具有拘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