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最新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许多人对于该份通报仍报以怀疑、否定的态度,尤其是对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情况中,公安机关以虐待罪对董某民的行为进行定性,更是激起轩然大波。

首先,什么是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里,先不谈虐待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极其轻微的处罚力度,我们首先得了解清楚,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有些人可能还不清楚这意味着什么,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丈夫和妻子;二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三是由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四是由其他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关系,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区别于前三种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关系,如同居关系、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等。

从现实情况来看,也就是说,江苏调查组盖章“虐待罪”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董某民和小花梅的婚姻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这种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人身和财产全面结合的行为,需要双方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在程序上,也应当以双方同时当场,向登记机关表示,不可代理。

而在丰县事件中,小花梅既被拐卖,又存在精神疾病,不可能愿意结婚,同时双方在婚姻登记时,均未同时到场,于法理,于人情,婚姻都应该被视为无效。然而该份通报,却以虐待罪,轻描淡写地“承认”了婚姻的有效性,也轻描淡写地翻页了那些可能更为严重的犯罪问题(如强奸罪)...

总而言之,丰县事件之走向,还需大众的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