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遇到烦恼,勇敢维权无疑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如果发泄愤懑用错了方法,还有可能造成侵权哦。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本来占理的劳动者却因为几句话的事,被判承担了侵权责任。

该案中,李某就职于某咨询公司,因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李某在咨询公司的客户微信群中发表长文控诉公司及内部领导的种种行为,其中包含“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欺上瞒下”等言论。

在后续的劳动仲裁中,咨询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但是事情还远未结束.....随后,咨询公司以李某在微信群中造谣贬损,侵犯公司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四中院二审后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本案中,李某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述言论为真的情况下,在咨询公司客户微信群里使用了“中饱私囊”“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等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适当表达意见的程度,对咨询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构成对咨询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李某登报道歉,并赔偿咨询公司损失16010元。

本案中,李某本已是劳动纠纷的“赢家”,但却因未能守住口而担责,使自己出于侵权人的不利地位。因此,在无掌握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切莫空口无凭地在社交平台发表“抹黑”言论,如手中的确掌握用人单位真实的违法犯罪线索,则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避免因擅自发表言论构成对用人单位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