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张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中介人员推荐张华去一家网络买菜平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的站点上班。经该站点站长面试后,张华从当月9日起至该站点使用电动车从事菜品订单的配送工作。
  可是仅仅两天后的晚上,张华骑电动车在送完一趟订单的返回途中摔倒受伤。自己应该向哪家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张华一时犯了难。
张华随后将服务外包公司诉至吴中法院,同时将人力资源公司和买菜平台的开发运作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服务外包公司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只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拿出了与其他骑手之间签订的约定了合作关系的岗位协议。
在审理中,法官首先抽丝剥茧,查明了各方之间的关系。原来,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作网络买菜平台,并在当地投资公司实际运营平台站点,还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服务外包公司向站点提供分拣人员和配送骑手。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服务外包公司推荐人员,中介人员在外为人力资源公司寻觅有意向的求职者。
  吴中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服务外包公司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服务承揽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实质上类似于劳务派遣协议;其次,服务外包公司向张华转账的款项符合工资特征;再次,平台站点对张华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订单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符合用工单位的特征。
  而平台站点站长在接受调查时称,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手下的配送骑手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服务外包公司发放。
  由此,吴中法院从传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角度厘清了各方关系,认定事实上张华系被派遣劳动者,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华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而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因此,与张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服务外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