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一般属于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因此,该部分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