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招聘信息中只提及要求本科学历、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入职后对其他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并未进一步明确,试用期结束前,以未符合业绩要求与小李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要件之一是: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
本案中,A公司招聘信息中只提及要求本科学历、2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入职后对其他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并未进一步明确,不能适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特别是试用期合同的签订,公司可以确定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
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与员工协商一致,并让其签字确认。并在试用期开始前明确考核标准,与员工协商一致,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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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结束前以招聘信息中未包含的业绩要求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吗
Cindy2022-02-2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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