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关键要看,属于不属于“劳动争议”。

在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

2、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

3、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对于第二种类型的案件,仲裁委基本上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而一,三在实践中并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这是为什么呢?

先来看看第一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既不是劳动仲裁范围,也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对此,最高院给出的解释是,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为劳动者补办社保,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通俗点来说,法院和仲裁委不能抢了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活儿!劳动者在第一种情况下,应该首先找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对社保部门的处理不满意,或是社保部门不理你的时候,才可以诉至法院~

再来看看第三种情况,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这种情况不是劳动仲裁范围,但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同上,因为这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综上,未交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都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关键是看
(1)能不能先找社保部门处理
(2)对象是社保部门还是用人单位

所以,大家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