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那么,问题来了,以劳动报酬条款为例,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书面约定薪资,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会无效呢?
并非如此哦!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未约定报酬本身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可见,当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时,法律还是为纠纷的解决先提供了一个指引方向的~
不过现实中,可能又有企业动小九九了——那就故意遗漏劳动报酬条款,耗着劳动者呗,反正后面还可以协商。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1条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故意遗漏工资条款,很可能既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因此而付出的代价,也不低哦!
所以,劳动者们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心眼多多的企业,也别再想着钻“工资条款”这个空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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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无效吗?
Fern2022-02-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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