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原则上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相关证据,且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该证据,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