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为宽限期。在一个月内订立是完全合法的。若超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从超期之日起,用人单位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发,在书面合同订立时结束,最长多付11个月的工资,也即最多付11个月的工资*2。

二、超过一年未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若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仍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