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陈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

2019年6月,公司将陈家诺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而陈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8楼前台工作。

随后,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原因在于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公司将陈家诺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陈家诺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家诺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家诺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