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同居时间较长,生育子女且有较多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对于无过错方尤为不利,对中国女性,无过错方可能会被打上“二婚”标签,产生影响再婚的现实,民法典通过本条得以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