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一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原告(男方)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