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抚养子女有法律依据,但这也不代表父母理所当然抚养子女直至具备独立生存能力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的抚养义务止于子女年满十八”是一种社会常识,但子女成年了,父母遂不再抚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对少见,一方面是源于父母对孩子的宠爱,一方面也因为部分青年缺乏自立的能力,但这不等于父母应该抚养子女直至其具备独自生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