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不止一次地在网上看到“《民法典》实施后禁止农村索要彩礼”的标题。这一说法正确吗?

显然是错误的!

无论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在颁布的《民法典》都没有直接规定彩礼的问题,不仅没有对彩礼加以限制,连提都没有提彩礼这个词。

对此,有朋友要说,那没有直接规定彩礼,难道还没有间接地提到?万一换了其他法律词汇,但表达的就是彩礼的意思呢?

如果要这样说,那大家说的“彩礼”就是这一条。

《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们可以看出,1042条第一款的后半截,说的就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法律所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不是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该条的规定,《民法典》与原《婚姻法》的规定一模一样,也就是说,原来法律怎么规定的,现在法律还是怎么规定,原来法律对“借婚姻索要财物”什么态度,现在就依然还是什么态度,并不存在《民法典》一出,家庭生活就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自媒体要吸引眼球,这点可以理解,但很多文章的解读也仍然延续这一思路,认为《民法典》时代,彩礼已经成为历史,国家出手,禁止借结婚收彩礼,那就属于对法条的误读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