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时,男方常常会列出了一长串账单,将日常饮食的账单都列为女方应当归还的彩礼,这说明在生活中彩礼和恋爱时的赠与人们往往难以区分。

但是,一般来讲,彩礼的认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男女双方当地有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

2.在给付这笔财产时有明确的目的,即为了和女方结婚;

3. 给付的是数额较大的现金或价值较大首饰之类的贵重物品。

当然在实务中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

但以下几种并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彩礼。

一、恋爱中的赠与:在男女双方恋爱之时,为增进感情,在各种节日,生日或是纪念日赠送礼物或是“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数额的红包,一般会认定为赠与而非彩礼。

二、双方家庭见面礼:很多地方的习俗都有在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人送见面礼这一项。很多人认为这也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给付的金钱,为何不能算作彩礼呢?
如果数额较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可不予返还;但如果数额较大,法院可能会将其认定为“彩礼”,当然这个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男方自身的经济条件决定。

三、婚礼相关费用支出:双方筹备婚礼,拍婚纱照、预定酒店之类的婚礼花费,这部分金额应视为双方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花销,故实务中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