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适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形只有四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在以上四种情形之外,但过错程度和它们相同,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订,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过错需要法官根据个体案件衡量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