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主要通过两个原则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利益共享。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鉴于目前尚未有具体的法律解释如何判定债务属于日常消费或生产经营,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参照家庭消费的八大类判定是否属于日常消费;关于生产经营,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以下几种情况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个体工商经营、工程承包垫资建设等,但这些问题还需相关部门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才能公正地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