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羡慕公务员,认为他们拥有体制内的铁饭碗工作,殊不知,对于很多公务员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饭,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么,对于公务员的加班,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法》明确了加班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但是,这些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对于公务员的加班,《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明确,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此,《公务员法释义》在第七十六条的解释中分析: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

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这需要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