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并非法律术语。从法律属性上讲,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奖金”的规定,年终奖和其他奖金同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但是毕竟与工资的其他构成部分不同,属于用人单位的激励手段,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就奖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等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奖金发放也未明确纳入用人单位制度层面的文件或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仅以当年年终奖取消或减少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往年标准发放则缺乏依据,一般无法获得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计算规则等,或双方约定了年终奖,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的,一般应根据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抗辩有理由不予发放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