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乐捐”名义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不得以“捐款”等名义代扣工资,除非员工书面同意(需明确金额、用途)、依法代缴(如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根据《民法典》,所谓“乐捐”若带有强制性(如不捐就处罚),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真实捐款需员工单独签署同意书,明确金额、用途及可随时撤回;捐款不得与工资挂钩,应通过其他渠道(如公益平台)自主完成;捐款流向需向员工公开,避免涉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