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可喜的是,民法典新规解决了该窘状!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已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对于身处在离婚纠纷中的全职太太来说,无疑是一种福音~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这一点,值得每个人、每个家庭关注!